2008年5月10日,李小姐到某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两个包(内存有松下数码相机、充电器、耳机、电池等生活用品)寄存在超市的人工存包处,待购物完毕取包时发现包内物品全部丢失。李小姐认为超市未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市则认为,因其已在多处地方标明红色提示:“请勿寄存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因此不应对李小姐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小姐法律咨询诉至法院。   郑晓云法律咨询律师解答称:本案是一起因保管合同引发的纠纷,争议的焦点为超市是否应当对李小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本案中,李小姐将携带的物品存入超市的人工存包处,并且不需要为超市提供的保管服务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双方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超市应妥善保管寄存物。而事实上,超市未能妥善保管导致物品丢失,并且也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咨询规定,应推定被告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是否赔偿全部损失问题上,法律咨询如果李小姐未事先声明存放的是贵重物品,则保管人可以不按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而是按照一般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 作者:TBLOG